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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予执行

拼音:xiān yú zhí xíng
注音:ㄒ一ㄢ ㄩˊ ㄓˊ ㄒ一ㄥˊ

港台:假執行

词语解释

⒈ 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,在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之前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裁定被告先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物品,以应急需的措施。适用于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、劳动报酬等案件。申请人应提供担保;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申请人败诉的,应赔偿对方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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