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舶物。
引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:“元 自 世祖 定 江 南,凡隣海诸郡国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,其货以十分取一,粗者十五分取一,以市舶官主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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舶货
住场
相契
没皮柴
潜契
姻契
末契
过卖
府经厅
挜卖
婆饼
呵婆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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