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制度。1624-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区。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参照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建立。旗为军政合一单位,平时生产,战时出征。数旗合成盟。由清政府任命旗长、盟长。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一定作用。解放后废除,只保留盟旗称谓,盟相当于地区,旗相当于县。
⒈ 我国边疆特殊的政治制度。仿照满洲八旗制度,在蒙古人的居地,以旗不同颜色(黄、白、红、蓝、镶黄、镶白、镶红、镶蓝)作为部勒部众的兵制,逐渐成为寓户籍于军籍的政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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